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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异议期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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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0 00: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IV align=center><FONT color=#ff0000 size=5><b>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异议期制度的若干规定</b></FONT>
</DIV><FONT color=#ffffff>一一</FONT>在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和学校领导的关心、支持及广大指导教师的辛勤努力下,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受到越来越多学生们的欢迎,竞赛规模迅速扩大。为了使这项有意义的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下去,全国组委会决定从1996年起设立异议期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FONT color=#ffffff>一一</FONT>第一条 全国和各赛区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任何个人或单位可以提出异议,由全国组委会或各赛区组委会负责受理。 </P>
<><FONT color=#ffffff>一一</FONT>第二条 受理异议的重点是违反竞赛章程的行为,包括竞赛期间教师参与、队员与他人讨论,不公正的评阅等。对于要求将答卷复评以提高获奖等级的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可先经各赛区组委会审核后,由各赛区组委会报全国组委会核查。 </P>
<><FONT color=#ffffff>一一</FONT>第三条 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并加盖公章。全国组委会及各赛区组委会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保密。 </P>
<P><FONT color=#ffffff>一一</FONT>第四条 与受理异议有关的学校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全国组委会及各赛区组委会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全国组委会或各赛区组委会应在异议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处理结果。 </P>
<P><FONT color=#ffffff>一一</FONT>第五条 此规定自1996年11月开始试行,其解释和修改权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组委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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