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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cho

另一建议(各位网友们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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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1 01: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练习google检索,
查到许多好东东.
台湾建模与创意协会章程:
http://model.chiuchang.com.tw/model/introduce.html
台湾数学建模与创意学会网站
http://model.chiuchang.com.tw/model/
发表于 2003-12-1 03: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建议!可以写建议书阐述大体方案,交给权威教授或专家取得他们的支持,然后把组织建立起来。然后再一步一步来。

发表于 2003-12-1 06: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收到彗星的建议书,贴出来大家看看。

内容如下:
老大:
      Echo昨天(现在应该说是昨天了)发的那个帖子使我睡不着了。索性就给你写这封信,我想了很多,就将这些想法写给你做参考。

     联盟一定要尽快的筹建,不能拖过明年的3月底,可以先将联盟成立,有合法的地
位再说。在建立的初期以普及建模的活动和提高联盟的影响力为首要任务,拉赞助,如
果哪家企业或则公司愿意赞助可以考虑将赛事的冠名权给它。但不能是没名气的企业或
则公司,一定要是有点知名度的,比如中国电信,以我个人的经验来看中国电信投资赞
助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下面谈谈“联盟杯”,暂且称它为“联盟杯”吧。我个人认为由于资金和目的的不
同绝对不能和“高教杯”相同,成为高教杯的附庸。我谈谈几点:

     赛题一定要新颖和实用最好能用于实际并能转化为产品成果。
    对于评奖一定要经过层层筛选,可以考虑经过四层把关,第一层过滤掉半成品和不象样子的论文,每篇论文都得仔细的审看,不能象“高教杯”一样3分钟看完一篇论文。对
每篇论文都要负责。第二层就是大概确定入选的论文,第三,第四就是确定评奖级别
了。要对每篇获奖的论文都要注明获奖的原因,然后拿到论坛上公示,一周内没有意见
的话就公布结果。这样可以高度透明化同时可以提高大家的水平,因为在评判别人的论
文,挑毛病的时候就是自己提高的时候,相互学习是最好的学习方式。

     评奖的名额不能多,原则上一等奖不能超过20个,二等不能超过50个。颁发证书,并有联盟的大印,这样才正规,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先成立联盟的原因。

     为了公平和公正各斑竹和管理员以及联盟中的工作人员不能参赛。

     由于是在网上,参赛的人员可以不做过细的限制,可以规定不超过6人,报名时以团队的名称报名参赛,比如“飞虎队”,得奖后再报上具体的参赛人员的名单。

     每年的5月1-7日为比赛时间,这样可以不影响学习时间并且可以有充足的时间。
可以是自由组队,跨省哪怕是跨国都可以,只要有本事就行,至于分层次的话,就分为
本科生和研究生。什么新手老手的不易区分而且这样的话会不公平。

    在比赛结束前不能有类似于参考答案之类的东西,但出题组可以大概讨论一下要点但不能形成文字的东西。
评奖只要是好的就予以颁奖,可以打破我在上面的数目的规定,如果没有好的论文则可
以不颁奖,宁缺毋滥!

    现在谈谈组建联盟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在普及建模活动和开展赛事的同时提高联盟的知名度是十分要紧的,要让别人来认同你,这样才会发展。按照你说的,应该将成果推向应用,这个我在上次聚会的时候就想说,但是怕偏离主题就没提出来,现在你说了,那我就说说我的想法。

分步走:
1. 收集各个领域的问题。
        我在于刚教授的讲座中很受启发。比如红绿灯调节交通,各个地区红绿灯的时间不同,具体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来,但是红绿灯是死的,一般来讲会长时间保持一种固定的。

     但是白天和夜晚,平时和双休日,上班的高峰等,对于这些红绿灯都不会自己调节。我们为什么不设计一个系统按照实时的路况做个红绿灯自动调节系统,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路况及时改变参数。这样可以大大缓解交通的压力。我认为是很有是市场的。
还有如110系统。在接案后如何一最快速度堵截罪犯。可以开发一种系统根据各地的地
图判断出一条最近的堵截道路。

2. 将模型成果开发出来,极力推广出去,如果能应用与政府机关最好,要不是知名企
业也行。这样的话可以吸引媒体的眼球做免费的广告。这次可以邀请一些运筹和管理的
专家来挂名做顾问之类的。

3. 成果开发出来后要立即申请专利,如果被接受以后,前3个成果的价值可以将80%归
开发者,20%留做基金。当然这个比例可以调节。我这里只不过打个比方而已。

4. 要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多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其化为成果。当很多成果转化
并应用于实践当中时才会被承认和重视。才会有更多的机会将模型转化为成果应用于实
践。

我们有的是人,发挥团队的力量和优势,可以将大家的智慧集中,解决一个个难题,出
一个个成果。

5.与各个相关研究所合作。加强交流。一则可以得到那些牛人的认可,二则可以提高自
身的水平。多多吸引大学生参与建模,并且可以得到锻炼的机会,可以早点学习怎样做
研究。

多多吸引高水平的科技人员来辅导和交流。同时也有吹牛的资本。
是大学生数模爱好者的乐园和展现自己的舞台。中国大学生最大的联盟。
切实提高中国大学生的科研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个实习的平台。

结束语:
现在困了,再一个半小时就要天亮了。
现在的脑子已经迟钝了,这些建议你就耐着性子慢慢看吧,多多交流。

comment:又一位废寝忘食的人。




发表于 2003-12-1 06: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来乍到,也发表点看法

首先我不是建模高手,但也希望为你们这种好的想法提两点建议:
1 不要只盯着企业,不要忘了跟一些政府联系
  现在很多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已经开始用科学的头脑考虑问题了,帮助他们分析、解决问题。比如彗星提到的交通问题,北京奥运会前要解决的几大问题之一就是交通问题,现在都没有人知道北京交通为啥堵(有那么几个堵的地方,但原因都是众说纷纭)?光修路解决问题吗?你去问的士,没人会认为一味修路能解决问题的。所以如何修路?修在哪?修什么类型的?路线如何?长度如何?如何设置交叉、管制灯等等都是可以用数学模型去分析的。比如北京修了5环后,专家就建议不能再这样摊大饼一样修下去了。所以,你们可以帮助国家的政府部门解决问题,至少帮助他们科学决策。除了企业之外,这也是一条很好的途径。政府部门还是不缺钱的。而且问题可能更复杂。当然你不能去一些还比较蒙昧的地方政府,他们还不会有这种需求。

2 不要忘了你们内部的组织结构
  设计出一个好的组织结构,才说明你们对要做的事情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了,组织结构意味着分工的明确,效率的提高和流程的规范性,它将有力推动你们的计划。比如你们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问题采集部:他们负责从网上、网下收集整理问题,说白了就是分门别类,有鼻子有眼地整理出需求说明来(跟你们的数模竞赛的命题老师差不多),这些问题都必须是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并且适合用数学模型去分析解决的,是你们学校这个组织及你们的联盟关系组织力所能及的问题,这个部门的人要具有宏观的视野和深厚的数模功底,要求较高,比如由游游、彗星之类担任;另外你们还需成立企划部,他们负责对采集的问题写出一个解决方案来,包括如何解决问题需要哪些关键量,如何进行调研,需要什么帮助等等,理出调研计划;三是成立公关部门,专门负责和实际问题所在企事业单位联系,递交企划书,向他们推销你们的方案,讲明你们的性质和背靠学校和联盟的优势,强调你们的实力和激情,寻求他们的理解和资助。如果成功,你们可以作为社会实践的一部分开始调研,实地获取第一手资料,并在联盟内作为发起方(联盟内任何一家参与方只要有了成熟的项目都可以作为发起方在联盟内招标)开始招标,然后在入围圈子内散发资料、协作攻关。注意这时要把它当作一个项目来运作,保持与客户(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紧密联系,定期回馈等等。事前你们的公关部门应该与客户确定好运作程序。由于你们的学生身份,可以从客户拿到首款作为组织的经费。如果有了些成功的案例还可以拉到赞助。

我觉得你们如果走向社会,一个最大的困难将是商业合同问题,你们必须明白如果你们失败了,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你们都还是些学生。。。这个我想是决定你们这个想法能否实现的最大障碍。
发表于 2003-12-1 07: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guntone在2003-11-30 22:49:30的发言:

我觉得你们如果走向社会,一个最大的困难将是商业合同问题,你们必须明白如果你们失败了,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你们都还是些学生。。。这个我想是决定你们这个想法能否实现的最大障碍。


感谢您的建议!
这方面我们的确没有想到,有社会阅历,有见地的人说出的话就是不同。
我们已经开过一次会议讨论怎样建立内部组织了,但还是没有拿出具体方案来。
我还是先大致规划一下,给个时间表吧:

1.1月前弄清楚怎样成立联盟。
2.2月注册联盟,并初步规划联盟章程,组织机构。
3.3月搞好宣传事宜,拉赞助,争取在4月时组办第一次联盟杯(在此过程中如彗星所说,要多和研究机构联系,收集各个领域问题..)如一位网友所说,第一次可以免费,或者说,搞一个实验性的竞赛。
4.搞过一两次实验竞赛后,开始正式出去宣传,在5月或者是6月举办联盟杯。
有许多事情无法预见,问题可能会不断涌见,希望大家能够给出更多的建议。
有时间我会拿出一个提议书,交给本校的老师,以取得他们的支持。



发表于 2003-12-1 21: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我支持,大家联合起来,把数学推向社会,这才有意思嘛,你们说是吗?
发表于 2003-12-1 23: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尽快听见你们的好消息!我会为你们祈祷的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 00: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可以不跟商家签合同,
只需他们提供赞助来竞赛,
赞助是不存在负不负责任的问题的,我们只需通过这个活动充分地宣传了该企业.
当然,也可以跟商家提及,如果我们交给他们的模型的确直接化成了生产力,
有效地解决了问题,再由他们自愿支付一定奖金.
呵,等到后面发展起来,我们有足够的自信一定可以了,再考虑合同的事.
对有些想毕业直接找工作的同学来说,如果有此过程中被商家看上了,极有可能是一个找到好职位的途径.
发表于 2003-12-2 06: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帮找的社团登记手册.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作者:社会事业局 加入时间:2003-5-29 浏览次数:
(198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发表于 2003-12-2 06: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社团登记程序

一、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1、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书
2、 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表
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复
4、 民政局(民管办)准予筹备的批复

二、成立社团登记程序
1、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完成筹备情况,申请成立意愿)
2、社团章程
3、社团章程核准表
4、社团法人登记表
5、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社团负责人登记表
7、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8、社团办事机构登记表
9、社团的验资报告
10、社团活动资金证明
11、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12、社团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13、社团印章备案表
14、社团银行帐户备案表
1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成立登记的批复
16、民政局领导对社团办上报的社团成立登记的批示
17、民政局准予社团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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